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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党校对地方党校业务指导办法
中央党校对地方党校业务指导办法
发布时间:2016-05-25 11:21 责任编辑:网站管理员 访问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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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党校对地方党校业务指导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促进党校事业整体发展,推进中央党校对地方党校业务指导工作的科学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》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中央党校主要负责对省级、副省级党校进行业务指导。在校委统一领导下,中央党校办公厅负责业务指导的综合协调;中央党校各有关部门,按照各自职责,对有关方面工作进行调查研究,并向校委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地方党校应积极配合中央党校的业务指导工作。
第三条 中央党校对地方党校的业务指导工作,应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、从实际出发、尊重和研究党校教育规律、与时俱进、开拓创新、分类指导的原则。
第四条 中央党校对地方党校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教学、科研、学位研究生教育、学科建设、师资培训、图书数字资源和信息化建设、学员管理等。
第五条 中央党校对地方党校的业务指导采取以下方式:
1、对地方党校执行《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》的情况进行检查;
2、及时向地方党校传达中央有关党校工作的方针、政策;
3、及时向地方党校通报中央党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情况;
4、对地方党校工作开展调查研究,提出意见和建议;
5、对地方党校的典型经验和做法,通过《党校工作通讯》以及召开经验交流会、现场会等方式进行总结、宣传和推广;
6、定期召开全国党校校长会议,适时召开专题会议,沟通信息,总结经验,研究工作;
7、按照《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组织开展对地方党校教学质量及办学水平的评估工作;
8、通过召开教学改革研讨会、指导教材编写等方式进行教学工作指导;
9、通过下发课题指南、组织科研课题立项、开展课题合作、召开理论研讨会等方式,进行科研工作指导;
10、举办师资培训班或者专题研讨班;
11、地方党校工作需要的其他业务指导方式。
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央党校办公厅负责解释。

